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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核定2023年党费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3-02-28 16:02  点击:

关于核定2023年党费的通知


各党支部:

根据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【2008】3号)精神,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现请各党支部组织全体中共党员根据20231月或2月工资收入,重新核定党费标准,并于310日报学院办公室。

本年度党费由党员个人核算缴纳数额后,由学院负责党费管家的老师重新录入系统并发起收缴任务,然后在交行党费管家上缴纳。

联系人:于晓东


1:3868la银河总站2023年度中共党员党费汇总表

2: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摘抄


3868la银河总站党委

2023227


2: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摘抄

 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 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。

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第六条 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